第一条 为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5〕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举办,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
补贴和入住机构困难老人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当地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并持有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三)申请的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五)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在年检中合格;
(六)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必须已经正式运营,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七)申请运营补贴必须正式运营1年以上;
(八)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必须入住6个月以上。
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9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7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根据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程度,每月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经当地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100元、200元、3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各承担50%。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申请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截至上年12月31日前入住老人名册(复件)、收住困难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方协议(复印件)和《××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年度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申请表》,一并报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和建设、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年度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市民政局、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各留一份。
申请资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除填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外(纸质材料存放年限不少于15年,以便备查),还必须在“长春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进行填报、审批和核准。
(二)区级审核。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入住机构困难老人的床位、人员类别等相关标准,逐户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全部汇总后,由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三)市级审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审核。其中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逐户审核,对申请运营补贴和困难老人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根据《长春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入住老人数、入住困难老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对照核查,审核合格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对各项补贴资金按照床位数、人数等基数进行汇总,填写《××年度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统计表》、《××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统计表》、《××年度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统计表》(以下简称“各类统计表”),分别确定补贴资金总额(因省、市财政补贴额度不同,需分别填写汇总两套统计表,分别上报省民政厅和报送市财政局)。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将汇总的省级财政和市、区财政分别发放的补贴资金总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业务处室将核定的省级和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和基本情况在局班子会上进行汇报,经局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市民政局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四)省级审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审核审批后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各类统计表”等材料共同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补贴标准给予核拨。
第七条 补贴资金拨付。
经核定的市级补贴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由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然后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下拨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底-3月初,提交申请各项补贴的相关材料,市、区(开发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汇总工作,并按照省民政厅每年下发通知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第九条 区(开发区)应配套的各项补贴资金,应在省级各项补贴资金下拨后立即下发,市级各项补贴资金待区级匹配资金到位后下发。
第十条 市区(开发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接受资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和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5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理顺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可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年度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2.《××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年度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表》
4.《××年度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统计表》
5.《××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统计表》
6.《××年度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