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
报告公示义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力量,经过评估后可
以适当放宽条件;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必须在居家养老服务内容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从事传销、强迫性消费等损害老年
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居家养老从业人员标准
居家养老从业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一)管理人员
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熟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应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5.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6.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二)居家养老服务员
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应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4.熟悉掌握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5.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7.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在岗培训活动。
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100%;
2.有老年人的服务预案,明确服务内容;
3.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4.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具体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家政服务、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服务对象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服务对象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
应及时,要实行有必要的保温、保鲜措施。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服务对象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服务
对象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
候情况和服务对象的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个人卫生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服务对象无不适现象,做到服务对象容貌整洁
、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
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及时办理。
(6)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维(装)修
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7)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等,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
(8)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
2.康复保健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服
务对象掌握预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服务对象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
,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正确执行医嘱,协助服务对象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营
养、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精神慰藉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支持、心理疏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倾听、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服务对象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服务对象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
预手段及时调整服务对象心理状态。
4.法律维权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5.文化教育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6.体育健身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健身咨询等服务。
7.紧急救援服务。应在老年人出现突发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及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8.日间托养服务。应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