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头条
关于开展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7-09-16 11:59

为加快建立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提升养老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以评促建。通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检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督促养老机构自查自改,促进养老机构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指引服务。评估全市养老机构整体服务情况,划分养老机构标准等级,公开养老机构基本服务信息,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提供指引服务;

  3.引领发展。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引领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评定范围

  1.我市城区、开发区辖区内依法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应正式运营满一年,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内无负面新闻曝光事件等。

      三、方法步骤

  长春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宣传培训(9月13日-9月22日)

  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公布评定标准、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发动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项培训,指导养老机构自评申报,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初审工作。

     (二)自评申报(9月23日-10月10日)

  养老机构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改善管理和服务,自评确定应申报评定登记,并形成申报材料(附佐证材料)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区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定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转送第三方评估机构。

  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结构、所获荣誉等,同时附上单位正门、主要建筑物和生活环境等三张照片);

   ②《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③养老机构登记要件复印件;

  ④养老机构入住服务标准合同文本。

      (三)资料审查(10月11日-10月20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区上报的养老机构评定申请进行资料审查,指导养老机构补报有关资料,资料审查合格的机构进入实地评估程序。

      (四)实地评估(10月21日-11月10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现场评估,并依据《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分。

      (五)评审公示(11月11日-11月30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实地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综合评审,提出申报机构等级评定意见。市民政局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评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等级认定(12月1日-12月15日)

  公示无异议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等级评定报告,认定机构等级。“AA”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授予相应的等级标识和证书,并在媒体公开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要以等级评定工作为契机,抓好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工作,使等级评定工作成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所属养老机构参加培训,了解有关评定工作的要求、标准和细则等内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抓好整改提高、自评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结果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鼓励服务标准体系,主动改善管理服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抓好典型的培育和推介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四)确保公正公平。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对评定对象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附件:《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