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公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2-01 11:05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繁荣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16年底,全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148.5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9.69%,其中城区老年人口83.89万人,占城区总人口的19.77%。目前,全市共有养老院336家,其中公办养老院101家,民办养老院235家,共有养老床位4万张;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90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1.5万名特殊和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照顾服务。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未来五年,是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总体发展思路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着力健全标准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着力优化供给结构、补齐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到2021年底,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要达到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机构全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全部开辟养老服务设施,7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10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依据《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由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提出使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限期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2021年底要全部达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在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活动需求,按照适老化、无障碍标准建设。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推行老旧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通过政府补贴、公益捐助、业主众筹、产业引导等方式,优先支持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开发为老服务功能。整合涉老部门为老服务资源,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全部面向老年人开放。

  (二)全面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闲置社区服务用房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以失能、独居、空巢、高龄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区老年餐厅、托老所(日间照护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城乡社区针对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整合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应急救援服务机制,创新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为老服务组织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4.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和生活能力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目录。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规范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健全评估监管机制。加大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失能、独居、空巢以及其他特殊和困难老人居家养老,优先购买生活照料、配餐送餐、康复保健、失能照护、日间托养等服务项目。加快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开展农村邻里互助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农村邻里互助家庭志愿服务,建立定期探访巡护制度,支持农村失能失智、高龄特困、孤寡失独老人居家养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活动,以满足城乡不同老年群体的个性化、专业化和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三)大力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5.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审批流程,简化养老机构许可程序,加强养老机构筹建指导,优化养老服务投资环境,努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改革现行养老服务补贴方式,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购买、置换、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乡镇政府撤并、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型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城镇中的废弃厂房、医院、学校等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引导社会资本以需求为导向,投资兴办品牌化、连锁化、大众化的养老机构,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6.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重点保障 “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等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每个县(市)区要保证有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600张以上。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升级改造,闲置床位面向农村有需求的老年人开放;鼓励跨乡镇撤并整合,建立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鼓励采取服务外包、运营托管等形式,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人力资源,创新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老人入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四)扎实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7.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结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标准》、《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等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中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床位闲置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康复型、护理型等医养融合机构;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老年人养老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8.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全部与养老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关系,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率不低于90%。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创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医疗服务集团,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为特殊和困难老人提供持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9.提升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水平。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全部开通老年人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养老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引入专业康复治疗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广泛开展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专业化服务。完善现行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新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努力提升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能力。

  (五)积极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10.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促进、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文化娱乐、休闲旅游等服务需求,开发安全经济有效的食品药品、可穿戴设备、康复辅具、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广泛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的金融服务需求。

  11.丰富养老服务供给形式。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境外资本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引进国际养老服务先进理念和专业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发应用智能终端、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

  (六)全面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12.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提高企业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13.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14.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设老年人数据信息平台,归集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依据。支持养老机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智能化手段加强服务管理。支持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智能化、定制化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接辖区养老资源整合、信息平台管理、行业监管、服务示范引导等职能,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指挥枢纽。推动各类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5.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质量监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质量评估、等级评定结果挂钩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6.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专项执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评估,建立养老机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安全防范、紧急疏散、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许可审批流程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执行,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取得许可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3.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服务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护理院由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不受区域卫生规划限制,优先予以审核审批。

  (二)优化用地保障政策

  4.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过渡期满,申请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5.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新建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同一宗地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6.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7.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8.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9.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按规定相应减免。

  10.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用户70%收取。

  (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1.整合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以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间为准)起,将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给予200、300、400元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后成立,已享受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14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按照过渡期四年,过渡期内仍执行原100、150、200元运营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在长开办的养老机构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待遇。

  1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运营补贴。社会力量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13.继续施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收住特殊老年人补贴和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在收取60周岁及以上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享受国家优抚补助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费用时应适当减免,按照自理程度给予入住机构每人每月100、200、300元,主要用于弥补养老机构收住特殊老人所减免费用。对居家养老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减轻贫困居家失能老人的护理费负担,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上所需资金除去省补贴部分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4.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贫困空巢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贫困重度残疾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和困难老人,按照200元/人/月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以上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老年人能力评估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15.继续实行高龄津贴政策。80—89周岁(含80周岁)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400元和600标准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6.建立养老护理员奖励政策。对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在城区养老服务机构一线工作满五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据中专、大专、本科以上不同学历水平分别给予每月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由所在养老机构随工资进行发放,共发放一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7.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补贴、护理员入职奖励、高龄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民政部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18.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发改、财政、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查指导作用,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障碍性难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19.严格绩效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分解任务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负责考核督导,分年跟踪问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延误发展的,要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20.优化舆论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的养老问题,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