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要求。2月1日,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针对《实施意见》内的要点,进行权威解读。
问:本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与以往相比较,更宽松在哪些方面?
答:在准入条件上,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投资者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在审批环节上,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取消手续4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手续。简化手续3项: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对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前置改后置审批1项;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政府服务上,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在产业发展上,大力实施“养老+”发展战略,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问:鼓励多方参与养老,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了五方面政策保障。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不同性质、不同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政策优惠。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解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
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调整养老机构补贴发放方式,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
问:政府部门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如何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答:2018年,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检查结果在“吉林信用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中国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
问:农村养老形式有哪些转变?
答: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针对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3年整合计划,跨乡镇整合组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床位利用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或实施公建民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好托底保障职责;总结推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有益经验。
针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提出3项措施:一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二是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三是建设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点,利用自有房屋,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由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为本村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