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民政部关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的提案答复的函
2019-11-15 10:42

民函〔2019〕753号

昝宝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参考作用。经商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质量问题。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是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民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从建立评估组织模式、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流程、探索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和养老评估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同时,研究制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MZ/T039—2013),该标准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对象、指标、实施及结果,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明确提出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

二是推动养老服务评估信息化建设。在“金民工程”框架下,民政部正在建设包括养老服务评估功能在内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好与老龄、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数据资源的对接,以及与地方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医保局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搭建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提高全国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推进公共服务、经办管理、职能监管的总体目标。

三是推动地方创新实践。目前,已有很多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比如,上海市制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整合原有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等,建立统一的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需求数据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精准的长期照护服务奠定基础。同时,结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明晰评估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清单,整合现有支付渠道,建立健全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原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科学确定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等级。宁夏制定了加快推进养老评估工作相关政策,提出到2020年,有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实现100%,力争到“十三五”末,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和养老评估监督机制,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高效利用评估结果,为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夯实基础。

一是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包括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价格等供给方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在内养老服务统一评估制度建设。卫生健康委拟印发加强老年护理发展及加强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的指导性文件,加快发展老年人长期护理及评估工作。

二是修订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进一步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出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评价体系。研究出台等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鼓励第三方参与等级评定工作,培育评定机构和人员。

三是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