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护理员打老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07-23 10:46

问题:田某是养老院护理员,他和另外一名护工一起负责看护赵某,两个人实行轮班制。赵某年过90岁,生活无法自理,而且因为小脑萎缩,后半夜经常乱喊,叫护工过来,但是等护工过来了,他又什么事都没有。有一天,赶上田某值夜班,同病房的老人都已经睡了,赵某后半夜又开始喊说要小便,田某跑过来刚要给赵某换尿袋,但发现,赵某尿袋里是空的,这可惹急了田某,田某上去就给了赵某一个嘴巴,赵某被打了以后,这一夜都没再乱喊乱叫,田某发现这招挺好使,所以此后,只要是田某值夜班,赵某夜里一乱喊叫,田某就打他。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以田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