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违反“限制外出”协议发生事故 养老院要承担责任吗?
2020-08-25 15:47


问题:

我姓王,今年63岁,子女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我,去年3月子女将我送至养老院,并与养老机构签订“限制外出”条款,即除周一、二、三早8:00—10:00,其余时段没有子女、养老院许可均不得外出,否则发生意外由子女承担。

老人被撞.jpg

2月份,我外出买烟,发生车祸,造成腿部骨折,5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4万元。养老院机构以发生车祸是由其不遵守协议擅自外出造成拒绝赔偿。我认为子女无权代替我签订该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而自己出去买烟属于其人身自由,其护工也并未起到监护、照看义务从而导致车祸发生,所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子女做出的“限制老年人外出的约定”是否有效,关键一取决于该约定是否经过了老人本人的同意,假如是经过了老人本人的同意,属于老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关键二,入驻养老院子女与养老院签订合同时,该老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子女作为其监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老人的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和养老院签订限制外出的协议。反之,这样的约定是有一定的瑕疵的。


在调查访问中我们发现,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积极主动参与到养老机构中的活动中来,对于养老机构中设置的娱乐设施、健身设施也能够熟练使用。


然而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大多数老人所有手续均为子女“一手包办”,甚至有老人入住之后才知养老机构的规范与规定,对于“限制外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老人也并不知情。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自然人参加政治、文化、社会、诉讼等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所以该类纠纷的解决应当防患于未然,子女不具有老人监护权的情况下,在签订此类是“限制外出”等书面协议时,应当取得老人的同意,在合同中详尽而又明确地约定好三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老人对协议条款不知情,权责分配不清引发纠纷的情况。


此案养老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